红酒标签多了个“0” 买家要求三倍赔偿
职业打假人,最为我们熟知的应该就是王海。
不过,目前的职业打假人似乎是越来越多了。当然,商家对这些特殊消费者,一直耿耿于怀。
昨天(11月27日),杭州江干法院公布了一起消费纠纷案例。案子很普通,但却引发了一个有趣的话题。此次的原告张先生,竟然就是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“过期茶叶索赔案”的原告。上次开庭,张先生还强力辩驳:我绝对不是职业打假人。
可这次,他怎么又与商家耗上了呢?
A
红酒标签多了个“0”
这回,张先生在华润万家超市买了16瓶雪诗尼红酒。超市标签上标注容量是3750毫升/瓶,结账时,打出来的购物小票上也是这样。
不过,张先生拿到的这些红酒,实际上是375毫升/瓶。
于是,张先生把超市起诉到江干法院,认为超市欺诈消费者,不仅要求补足缺的酒,还要求超市按照货款以一赔三。
超市当庭回应,容量标签上多了个“0”,是工作人员录入系统时的一个失误,消费者按照常识就能分辨,不可能把375毫升的酒当成是3750毫升的酒来购买。
超市方面同时认为,消费者如果发现价格标签上容量标注有误,应该告知超市修改,而不是明知写错,还买下向超市无理索赔。
据悉,事发后,张先生投诉到工商和物价部门。监管部门则要求超市更正价格标签,并无其他惩罚性措施。
江干法院经审理后,支持了超市一方说法,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请。
不过,鉴于超市标错容量也有不当,超市被判承担一半的诉讼费,仅此而已。
B
他是职业打假人吗?
联想起之前的“过期茶叶索赔案”,再看这次的诉讼,不得不让人质疑张先生的身份:他是职业打假人吗?
那次,张先生买了刚过期一天的茶叶,向物美超市发起了退一赔十的诉讼。
当时,超市方面指责张先生是一位职业打假人,购买东西不是为了自己使用,所以就不应该算作“消费者”。
庭审中,超市曾出具了多张“投诉单”,称张先生多次在超市故意购买明知过期的食品,再向超市索赔。超市工作人员甚至咬牙切齿地说,一分钱都不该赔给张先生。
不过,张先生言之凿凿地否认了这一说法。“超市把我定性为打假职业客,并在超市内部进行公告,对我造成了伤害!”最后,张先生胜诉,超市“以一赔十”。
但这次,张先生的维权难道又是巧合?
记者搜索浙江法院公开网裁判文书库,发现张先生还曾在余杭法院提起过一次诉讼,告的是当地的沃尔玛超市。张先生称,因为家中喜筵,在沃尔玛卖了32盒“澳洲份装谷饲西冷牛扒”,结账后发现过期一天。
注意,恰巧又是过期一天!
张先生买的牛扒价值8480元,他要求退一赔十。
不过,法院最终认定,牛扒还没食用,没造成人身损害,酌情认定退一赔一,张先生算是部分胜诉。
C
法律支持职业打假吗?
疑似职业打假人,在杭州不止张先生一个人。
11月26日,杭州日报B3版报道的欧亚达家具索赔案中,原告也被商场指为职业打假人,原告方并未对此回应。
此前,杭州日报也报道过胡庆余堂、姚生记山核桃都中招过。
商家抗辩的理由往往是,东西还没用,不存在损害;买东西的人并非真正的消费者,而是知假买假,以此牟利。
需要说明的是,普通商品如遇商家欺诈消费者,确实是退一赔三;食品类涉嫌虚假宣传或者质量不合格,则是退一赔十。
有律师指出,在不少案例中,职业打假人基本上是胜诉的,因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区分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和普通消费者,都一视同仁。
事实上,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3月15日也出台规定:因食品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,购买者向生产者、销售者主张权利,生产者、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职业打假人紧盯的重点地带
■食品过期、包装不符合要求,没有QS认证(这一类是职业打假人盯得最紧的,超市中经常被发现有过期但未下架食品);
■商品标签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,存在价格欺诈;
■食品当成药品宣传,标示药用保健功能;
■食品、药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。
来源:杭州日报
原文:http://www.seekwine.cn/news/detail-2259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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